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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面子为他人举债分文未花替他人还钱

  发布时间:2015-02-10 17:17:12


    近日,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二被告碍于面子举债给他人使用,因实际用款人偿还不上,二被告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偿还债务,二被告均表示服判。

    原来,2013年12月1日,张某因为银行贷款偿还不上,准备在原告处借款六万元,原告称需要找担保人才借钱,于是张某找到了二被告为其提供担保,一个是张某的叔叔,一个是张某的单位领导,但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二被告作为借款人签名,否则不予借款,开始二被告不同意,但是在张某的苦苦恳求下,二被告同意以借款人的名义签字。原告将借款交张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借款,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二被告辩称,借款并非出于本意,虽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并没有收到钱款,借款协议无效,该笔借款应由实际用款人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虽然不是实际用款人,但二被告一个是实际用款人的叔叔,一个是实际用款人的领导,在原告明确要求二被告作为借款人才借钱的情况下,及实际用款人的恳求下,明知不是自己用钱,而仍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借款给实际用款人使用,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行为系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按约定将钱通过张某的叔叔交付了实际用款人,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并已实际履行。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二被告按照借款协议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二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寄语:帮朋友的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在帮助的同时还有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否则好事也成了坏事,朋友也会反目,为了面子不考虑后果的行为着实是不可取的,真应了那句老话:死要面子活受罪,希望在法律与面子的抉择面前,人们要慎之又慎。

责任编辑:冯昌秋    

文章出处:江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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