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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搅三分 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3-19 14:44:47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张某劳务费纠纷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劳务费及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天,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经口头协商,约定被告雇佣原告当月工从事水田生产,工钱每月为4000元,一直到水田插完秧为止。中途无故走的,则按照当地“短工”工资结算工钱。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出不干了,被告按照每天100元支付原告工钱。原告李某未提出异议,并出据了收条。数月后,原告又找到被告索要工钱,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负有举证的义务,但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双方在结算工钱时,被告按照当地“短工”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钱,其并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结算方式,双方劳务合同已经合意解除。

    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绥滨法庭   张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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