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淑芬诉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通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6年01月27日 人民法院报
白露、张红:
本院受理刘佳诉施晶磊、白露、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6年01月28日 人民法院报
李允军:
本院受理原告时岩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承担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96000元;2.诉讼费、公证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宝泉岭人民法院军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军川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468-3896068
附:
本公告见2026年02月06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