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兴阳诉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宝泉岭农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本公告见2026年01月09日 人民法院报
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燕诉鹤岗市永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本公告见2026年01月21日 人民法院报
黑龙江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丽诉逄静、第三人黑龙江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本公告见2026年01月23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