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案例《某科技公司等单位、贺某珠等人污染环境案》(入库编号:2025-11-1-340-002),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简要案情
被告人贺某系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某颜料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5月至6月贺某伙同公司张某,在明知被告人施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跨省运送固体废物7车合计200余吨,以明显低价交由施某处置。被告人李某按施某要求将案涉固体废物倾倒于某农场黑土地上。经鉴定,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是具有土壤环境毒性的有毒物质。案件审理期间,某科技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支付全部费用人民币146万余元,后与当地政府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某颜料公司,被告人贺某、张某、施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万元,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贺某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黑81刑终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明显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由他人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黑土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宝泉岭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激励全体干警钻研业务、精进技能,不断提升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精耕细作,打造精品案例。厚植典型案例的生成土壤、注重典型案例的成果转化,以典型案例培育助推司法高质量发展。
来源 | 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