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
“有倾向”地删减聊天记录
案件回顾
某海产公司经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年12月起,王某陆续在该公司购买水产产品,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因王某未结清货款,某海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货款。
某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累计欠付货款13万余元,某海产公司多次催讨,王某未曾提出异议,仅希望延长付款期限。
某海产公司表示,王某对欠款金额均认可,仅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付款,双方就案涉金额无争议。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某海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其存在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的行为。
双方微信对账时,自己曾对一部分欠款提出过异议,并且还陆续通过微信向某海产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现在自己应仅欠某海产公司8万余元货款,并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全部记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确实在微信聊天中对货物的单价、重量、死亡率、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因素提出过异议,并支付过部分货款。但原告某海产公司将上述内容及转账记录均予以删除,仅摘选了对其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是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重要证据进行有倾向的摘录和删减,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必要对原告某海产公司的行为加以警示惩戒。
据此,法院依法对某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决定作出后,某海产公司不服,提出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
对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据认定事实,扣除了王某所提异议中的合理部分,判令王某支付某海产公司货款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 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本不存在的虚假证据,而变造证据是指对已有的真实证据进行篡改、歪曲,使其丧失证明力或提供错误信息,误导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判断。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诚信底线不可逾越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
不仅无法达成自身诉讼目的
还会受到相应惩处
在社交软件盛行的当下
聊天记录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
当事人若要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应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完整,无删减、摘录情况
诉讼参与人应遵守“证据三不原则”
不伪造、不隐瞒、不篡改
自觉成为司法权威的维护者
共同捍卫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