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蒋洪岩: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诉蒋洪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5年09月19日 人民法院报
田野: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诉田野、田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5年09月24日 人民法院报
王宏帅、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
本院受理秦泗江诉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宏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5年10月10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