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
同层而居却占用空间
加装的栅栏不仅封住了共用楼道
更“堵”住了邻居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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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名下的301号房屋与被告张某名下的302号房屋相邻,两家住在同一楼层。被告在302号入户门外至301号入户门门框之间安装了栅栏及门锁,占用了共用楼道,导致原告进出房屋时开关门受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铁栅栏及门锁,但被告未予配合,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同楼层比邻而居,理应妥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302号房屋门外楼道安装的铁栅栏占用了共有空间,客观上造成原告出入房屋时开关门受限,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原告作为301号房屋的物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其物权的行为或事实状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铁栅栏及门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之所以设置不动产相邻关系,其目的在于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冲突,平衡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的利益,防止权利无限扩张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进而促进土地和建筑物的有效利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应当纠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