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田宝慧诉王伟江、第三人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梧桐河农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通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5年10月27日 人民法院报
程隆:
本院受理安国顺诉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5年11月03日 人民法院报
朱玉民:
本院受理温永元起诉黑龙江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万昌,朱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5年11月10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