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尚法君说法 | 乘车时被行李砸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04 13:53:09


阳光、沙滩、诗与远方……

暑假出游正当时

拖着装满期待的行李箱出发

路途中若遇到一些纠纷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王女士乘坐高铁出发,在列车即将到站时,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正好砸中王女士的头部,造成头部外伤流血。事发后,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王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李。

列车到站后,王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颅外伤。王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履行安全运输义务,造成自己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

   经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将铁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李列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

   庭审中,铁路公司辩称,砸伤王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李所有,王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李述称,其作为行李箱的所有人,在放置行李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处置该事件,王女士受伤与铁路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应由铁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列车过程中发生受伤,并非王女士本人身体原因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故铁路公司应就王女士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虽铁路公司以砸伤王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王女士受伤情形,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1129元、交通费367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本案中,旅客王女士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期出游,高铁成为众多旅客的出行首选。由于列车上人员密集,空间封闭,熟知乘车安全知识尤为重要。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 自觉遵守铁路站车安全规定,有序进站乘车,正确使用直梯、扶梯和自助售检票机等设备,听从工作人员引导。

   ▪ 上下车时排队先下后上,不要拥挤,注意车体与站台缝隙。乘车时,勿挤、靠车门,不随意扳动或按动列车上的紧急制动阀、手制动机、紧急停车按钮等安全设备。禁止阻碍列车车门正常关闭。

   ▪ 安放随身行李时,应摆放牢固,不超出行李架,乘坐动车组列车时,大件行李须放置在大件行李存放处或按乘务人员引导放置。

   ▪ 发生危及列车、旅客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撤离。帮助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人。


案件来源:天津高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