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
工人竟将“黑手”伸入自家工地?
近日,宝泉岭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
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王某、李某、赵某在黑龙江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高速公路工作,2023年7月,王某找到李某将公司存放在工程项目部宿舍大院内的槽钢、工字钢、螺纹钢等工程材料装到赵某货车内,并伙同赵某驾车盗走上述材料并销赃,王某得销赃款2757元。
几日后,王某又一次将工地工程材料装到赵某车内,与赵某、李某二人一起将工程材料盗走进行销赃,王某得销赃款3124元。
经认定,王某、李某、赵某三人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916.11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王某、李某、赵某已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王某、李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李某、赵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追缴或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理。
故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盗窃并非发家致富的“捷径”,倘若心怀不轨,妄想偷盗走捷径,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各施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加强日常管理,抓好职业道德教育,防止“监守自盗”事件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窃取他人财物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