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总想走“捷径”
在他们看来
小偷小摸算不上什么大事
但事情真的如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吗
案 情 简 述
“我家放在水稻房的配重铁不见了,是谁这么缺德!”老李在自家地里愤怒地嚷嚷着。
隔壁的老赵说:“我家的锤子也被偷了!”
事情还要从那天说起,王某路过水稻田时发现各家使用的配重铁、刷车泵、锤子等物品在不用的时候都会放置在临时搭建的水稻房内,无人看管,便动了歪心思。
于是王某驾车先后来到宝泉岭某农场11人家的水稻房内实施盗窃犯罪,窃取配重铁、刷车泵、锤子等物品,期间共盗窃作案11起,部分赃物销赃后,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经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王某所盗窃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被追缴退赃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多次盗窃,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追缴退赃或退赔,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故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尽量避免将财物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