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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醉酒惹的祸!宝泉岭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7 09:38:43


生活中

朋友之间偶尔聚会饮酒本是寻常事

“小酌怡情”也无伤大雅

但酒后闹事

让自己的行为在酒精的作用下失去控制

逾越法律红线

最后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宝泉岭法院便审结了一起

因“酒精”引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李某和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3月,李某和张某在某烧烤店吃饭喝酒,酒过三巡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持酒瓶将张某头部打伤,致其住院治疗8天。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诉至宝泉岭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酒后将张某的头部砸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李某应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4784.45元。

   饮酒不是“免罪金牌”,法律也不会因为醉酒而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借着酒劲无故滋事,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若随意殴打他人

致人轻微伤以上、

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

涉嫌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若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

涉嫌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责任编辑:张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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