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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月侵占公款140余万元,8人获刑7个月至2年8个月不等!

发布时间:2024-11-28 16:23:54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过偏偏有人想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空手套白狼”。

   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李某在某公司任车间主任(包装间主任),管理公司产品包装区的所有日常工作,负责对人员进行协调安排。期间,李某与时任销售业务员的佟某、成品统计员的罗某等人一起,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销售商,将销售商支付的货款非法据为己有,给公司造成损失1,440,821元。案发后,陈某等八人均全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原谅。

   经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八名被告均系某公司员工,部分被告人还位居领导、管理岗位。利用职务便利,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持续侵害所在企业财产,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八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退赔了侵占的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宝泉岭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持续发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戒、威慑、预防功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主体不仅包括私营企业,还包括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和医院等。同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仅是指利用工作机会或者普通意义上的经手,而是指对单位财务的支配与控制。

责任编辑:张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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