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天开始,种植户们早早来到田里,准备开始一天的耕作,却发现放在地里的农具竟不知所踪……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王某在路过水稻田时,发现种植户们在耕作结束后常将农具放置在田间,遂产生盗窃念头。几天后,王某在晚上来到了李某家的水稻田,将停放在田里的农用四轮车及高压水泵盗走,并将盗窃所得物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尝到“甜头”后,王某又来到张某家稻田房附近,盗窃拖拉机一台,以9500元卖出。
张某发现自家拖拉机丢失后报警,王某又以11500元将拖拉机买回,归还给张某。
法院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自动投案,且具有全部退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宝泉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投入到司法护秋收行动,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为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秋收耕作时应注意:
1、加强农具保管。将农具妥善保管在安全的地点,如加锁的仓库或工具棚内,避免将农具随意放置在田间地头或易于被盗的公共场所。
2、提高警惕性。时刻关注周围环境,特别是在农忙季节,要加强巡逻和检查,防止农具被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