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找他人借款,究竟是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债,该不该还?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陈某在某银行APP上申请垦区农户手机快贷,并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5000元,期限为1年。随后某银行向刘某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某银行认为该笔款项是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陈某及陈某妻子刘某诉至宝泉岭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刘某称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合同上也没有刘某本人的签名,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陈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借款合同成立,某银行实际向陈某提供了贷款,但陈某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陈某借款时,虽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但刘某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或认证,其表示对借款不知情。该笔款项数额较大,某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对某银行要求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