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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月 | 让老有所养!宝泉岭法院审理一起八旬老人赡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0-14 15:41:50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世间最大恩情,莫过于父母的养育之恩。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依兰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83岁的王某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案 件 详 情

   王某与丈夫育有三子一女,2012年,丈夫去世,王某前往老年公寓居住,后因生病被其女孙某甲接到家中生活,12年间,其子孙某乙从未给付过赡养费,孙某丙、孙某丁分别给付1000元后就再未履行过赡养义务。王某已年过八旬,患有脑梗且生活不能自理,孙某甲一直悉心照顾,但其经济能力无法满足王某日常生活吃药的开销,无奈之下,王某将三个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王某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孙某乙、孙某丙和孙某丁应当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依法承担赡养义务。基于老人要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和三子的收入状况,最后判决被告孙某乙、孙某丙和孙某丁每月给付王某赡养费700元。

   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晴。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促进家庭和睦,是宝泉岭法院在办理赡养纠纷案件始终坚持的准则。宝泉岭法院始终立足职能,从立、审、执、宣等多维度入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诉讼服务大厅配齐适老设施、优先办理老年人案件、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将“深怀敬老之心、倾注爱老之情”融入到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责任编辑:张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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