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虽未直接接触或碰撞人
人却因恐惧害怕而摔伤
宠物犬主人需要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家住依兰农场的李大姐在路过王大爷的家门口时,王大爷饲养的宠物狗突然向李大姐扑来,李大姐下意识的跑开,可是宠物狗对李大姐穷追不舍,李大姐在恐惧慌乱之下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计花费医药费5000余元。治疗结束后,李大姐及其家人多次与王大爷协商赔偿治疗费用,均无果。李大姐遂将王大爷诉至依兰法庭。
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王大爷年事已高,出行不方便,承办法官前往王大爷家中了解具体情况。
王大爷:“我家狗就没伤过人,为啥那天就追着她不放呢?她受伤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摔倒,跟我家狗有啥关系,凭啥让我赔?”
王大爷情绪十分激动,承办法官先安抚王大爷情绪,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王大爷换位思考,体谅李大姐因为受到惊吓导致摔伤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待王大爷情绪稳定后,又向王大爷释法明理,李大姐在被放养的宠物狗追赶时,因本能的恐惧而躲避进而不慎摔倒受伤,其受伤的事实与放养宠物狗致使其受到惊吓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王大爷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未栓绳将狗任意放养,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非接触式致人损害,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王大爷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并主动联系李大姐赔礼道歉,赔偿治疗费用,并承诺今后吸取教训,一定会对宠物狗严加看管。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如抓咬等行为)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特定条件下犬只靠近他人吼叫、跳跃等非接触性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心理恐惧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