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一个月后才入院治疗
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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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李某雇佣王某给自家干月工,在装卸化肥过程中,王某被肥料砸倒,腿部碰在铲车前铲上,王某当时未主张前往医院就医。2024年5月,雇佣期满后,王某因左膝部疼痛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腓骨骨折、膝关节退行性病变、膝关节滑膜炎、泌尿道感染,王某住院治疗12天,出院后,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李某认为王某现在的伤情不排除二次伤害的可能,即使王某的伤情与本次事故有关,王某在伤后多天才去医院就诊,因延误治疗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在装卸化肥过程中受伤,王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王某在作业中疏于防范可预见的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及时就医,对人身损害后果的扩大有过错,应当对事故损害结果产生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李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
法官提示
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受到伤害后,尤其是伤害后果较为隐蔽、不易及时显现的情况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如有条件,应当立即就医,进行全面检查,并保存好就医记录、检查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