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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装了摄像头,你“眼”里到底有没有我?

发布时间:2024-08-06 17:04:04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相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

然而

家住某小区的一对邻居

却因一个监控摄像头起了嫌隙

……

    赵某、钱某系某小区的对门邻居。该单元为一梯两户,电梯门与赵某家门平行,与钱某家门成斜角。钱某于2019年搬入后,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360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赵某大门位置。

    赵某不同意钱某安装使用该摄像头,认为钱某在其居所的公共区域私装摄像头,且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赵某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因此,赵某起诉要求钱某拆除门口监控摄像头,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钱某辩称,双方所住小区是老小区,治安较差,且钱某一个人居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案件审理过程中,钱某已经在摄像头外围加了罩子,看不到赵某家门口,不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请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其监控范围包括赵某、钱某共同使用的区域,且覆盖赵某及其亲友进出赵某家的行动轨迹,钱某的安装行为并未征得赵某同意,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赵某本人意愿,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故对于赵某要求钱某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无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怎样界定公共区域?

   从某种程度来说,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不能就此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因为摄像头所拍摄的公共空间,可以记录下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维护居住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如何正确安装摄像头?

   监控的拍摄视角和范围需要特别调整,不得对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同时要避免监控设备对邻居的个人信息、出入情况等进行自动摄录及存储。其次,对于监控设备已经拍摄并存储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在安装监控摄像头前,应当征得可能受到该监控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影响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如果感到被侵权,应该怎么维权?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帮助,在出现邻里纠纷时,应尝试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先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公民可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在有关组织的调解下化解纠纷。如果对方态度强硬,调解不成的话,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公民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张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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