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李凤: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李凤、袁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李凤、袁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贷款本金70,703.36元、利息3,221.45元,并按年利率10.8075%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12月07日 人民法院报
张海泉:
本院受理谢明诉你、刘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12月28日 人民法院报
孔祥荣:
本院受理李玉英与孔祥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孔祥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配合、协助李玉英,将位于宝泉岭中心医院第二作业站整体搬迁3号住宅综合楼342室的权属登记在李玉英名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元(李玉英预交2,568元)及公告费690元,由孔祥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12月30日 人民法院报
陶新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红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万兵、陶新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黑龙江省宝泉岭垦区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陈宝红办理宝泉岭局直尚志路三区明珠家园小区4号楼122室的不动产证,并提供办理不动产证所需的相关材料;二、驳回陈宝红对陈万兵、陶新利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12月30日 人民法院报
董成立,张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诉被告董成立、张洪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依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12月31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