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瑟瑟,天气渐凉
转眼已进入供暖季
王某(化名)正准备
为新购入的二手房缴纳供热费
却被告知无法办理
这件送温暖的“暖心事”缘何
变成了对簿公堂的“烦心事”?
案 情 简 述
王某购买刘某(化名)名下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王某入住该房屋后到供暖公司缴纳供热费,被告知该户房屋拖欠供热费五万余元,已停止供热,需补缴才能恢复供热。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并未对该笔费用进行特别约定,王某尝试与刘某联系补缴,却始终无法联系,经多次与供热公司协商恢复供热无果,将供热公司起诉至宝泉岭人民法院。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供热费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具有相对性,在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前,原告未与被告形成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未享受被告的供热服务,故原告不应缴纳房屋交付前拖欠的供热费用。该房屋交付后,供暖公司应当收取原告的供热费并及时提供供热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供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供暖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恢复对该房屋的供热。
法官说法
供热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对象为房屋所有人而不是房屋,拖欠的供热费应由热力使用人或依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约定的缴纳人负担,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未对该笔供热费特别约定由原告负担,应按照“债随人走,不随房走”的原则,供热公司应向刘某主张权利,不应拒收原告应缴纳的供热费、拒绝订立供热力合同和履行供热服务。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尚法君提示
在购买二手房或租房时
一定要按合同约定逐项交接完毕
尤其供热、物业、水电等各项费用
避免产生纠纷
影响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