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电商购物平台蓬勃兴起,物流行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因快件损毁,丢失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成功审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齐齐哈尔市的赵某(化名)在微信上从新华农场杨某(化名)处购买一台二手无人机,并委托杨某将无人机快递至齐齐哈尔。杨某按赵某委托将无人机送至新华农场某快递公司进行托运,保价3000元,快递公司现场出具了快递单号。然而货物在完成揽收后,并未如期送达,赵某联系快递公司后得知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燃,货物已被烧毁。赵某与快递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快递公司应当赔偿赵某全部损失还是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快递公司形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快递公司的运单标明收货人为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完好、无损送至赵某处,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以应按双方保价条款约定的金额,只赔偿3000元的抗辩主张,因未有证据证明在接收快递时已对保价条款、赔付规则等履行了提示说明的告知义务,故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无人机损失46000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快递公司于5日内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快递运输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运单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快递服务人员应将快递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及时、完整告知寄件人,并对保价条款、快递类型等重要条款特别说明。同时,快递企业服务人员应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快递单,验视托寄物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并及时记录留存。快递企业应选用适当的方式对运输货物进行封装,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安全送达。
寄件人和收件人在收、寄快递包裹时,可以要求在快递服务人员在场时当面封装或者开拆,如确有必要,可以对封装、开拆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旦双方因货物出现损毁、丢失发生纠纷,拍摄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另外,鉴于贵重物品的运输安全要求更高,寄件人在寄运时对贵重物品可以采取保价措施或者委托专业从事特种货物运输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