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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有“毒”? 宝泉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6:18:53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

不法商家利欲熏心

枉顾他人生命健康

将“魔爪”伸向保健品

   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方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明知销售的保健品内含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陌生好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保健品广告,向高某、孙某等9人销售该保健品并获利。2022年7月6日,被告人方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鹤岗市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方某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有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抓捕后,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缴纳违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有害食品,致使百姓的食品安全受到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禁止被告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方某面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害食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令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公众道歉,同时参加一次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尚法君提醒

   本案中,方某销售的两种保健品中西地那非检测结果分别为8.04x104mg/kg和1.01x105mg/kg。“西地那非”系处方药,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不能添加到保健食品中的物质,脱离医生指导服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宝泉岭人民法院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知,仔细查看食品原料、保健功能等标签和说明,理性选择保健产品,购买符合国家安全的正规产品,切莫轻信虚假宣传,购买来路不明的保健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必须严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绝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免触犯刑律,身陷囹圄,危害群众健康,害人终害己!

   药品及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这是今年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该案件的公开审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宝泉岭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厉打击,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张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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