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刘亚玲: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刘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刘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借款本息18375.35元及利息(本金10627.78元,自2023年5月5日起按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05月18日 人民法院报
于洋: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于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于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借款本金132000元、利息6846.18元、罚息1343.50元,并按年利率7.725%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05月21日 人民法院报
田洪祥:
本院受理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龙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田洪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龙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36074.60元,并按年利率5.15%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87元,由田洪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05月28日 人民法院报
田洪涛:
本院受理王玉花与田洪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810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坐落于宝泉岭局直四十七委31栋静德书香园6号楼1层13号(0031幢01层013号)车库归王玉花所有;二、田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玉花办理坐落于宝泉岭局直四十七委31栋静德书香园6号楼1层13号(0031幢01层013号)车库的不动产权证。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用均由田洪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附:
本公告见2023年06月04日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