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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互怼,小心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3-02-26 15:43:52


   微信群可以共享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在群内因意见不同而“互怼”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开放式对话空间里可以畅所欲言吗?来看今天的尚法君普法。

基本案情


   某小区居民有近1000余人。为节约资源,进行二手物品买卖置换,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二手置换群”,群里成员有180余人。小林、小李、小高均为“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聊成员。



   2022年4月,小李看到小区内草坪出现小狗粪便的现象,在群内对小区的养犬人进行了评论。同为住户的钢琴老师小林对小李的言论感到不适,在群内制止并呼吁邻里之间相互尊重,文明养犬。不料,群友小高突然发言,直指小林是不文明养犬人,并将小林及钢琴老师的职业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导致争论不断升级。有的成员支持小林,有的成员发言:“都是一个小区的,少说几句吧”。在小李、小高和联合攻势下,小林招架不住,又生气又委屈。




   小林认为,小李和小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邻居群内引导舆论扭曲事实,攻击小林是不文明的养犬人,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造成了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名誉以及职业形象,在与各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小林将小李和小高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发布有损小林名誉权的言论,在微信群内赔礼道歉、恢复小林声誉;2.共同向小林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小李辩称,大家在群里聊天用昵称,各抒己见,观点没有针对个人,并没有煽动群里的人;小高辩称,大家只是在附近居住,互相并不认识,没有指名道姓,也没有辱骂原告的行为,不存在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一、小李、小高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和现象进行批评及表达意见,是法律赋予他们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但他们在发言过程中与小林发生争执,有针对性地称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并进行不恰当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语言贬损小林的人格,超出了就现象发表言论的范围。




   二、“二手置换群”微信群,是互联网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且该社区微信群带有一定公共属性。小李、小高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小林为不文明养犬人的不实言论、对小林进行不恰当的比喻、在发言中具有明显贬损原告人格尊严的内容,无疑会导致小林所在社区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名誉权实际受损。




   三、小林、小李、小高并无根本的利益冲突,仅仅因立场不同观点不一致,在发言时未控制好情绪发表过激的言论造成侵权,但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和社会氛围。因此承担责任时既要考虑过错因素和损害后果,也要按照诉讼经济原则,不宜将纠纷继续扩大,耗费双方时间和精力。




   法院判决小李、小高在“二手置换群”的微信群中向小林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经过执行法官审定,小李、小高在180余人的微信群内向小林赔礼道歉,至此,“二手置换群”里的风波平息。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文明、和谐、法治、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邻里之间应当和谐共处、互谅互让、礼貌相待。恢复名誉是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处理的原则是行为人应当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采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给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本案中,两被告在具有社群属性的微信群里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为了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的目的,应当在微信群里进行道歉。这次道歉,也达到了普法的效果,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发表意见、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畅所欲言不代表口无遮拦。居民在网络空间中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礼貌用语、真诚沟通,才能增进邻里之间的感情,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责任编辑:张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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