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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厂家、“粗心”超市VS“学术派”消费者?法官和你一起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2-12-23 14:03:24


   消费者:我在你们超市买的饼干和大米存在质量问题,我要求赔偿。

   超市:对不起,本超市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

   厂家:你在哪买的东西你就找谁赔偿,我们只对应超市。

   消费者:法官,遇到这种情况,我想要维权,但是超市和厂家互相推诿,我该怎么办呀!

   法官:您先别急,您先提交诉状,我们会详细了解情况后,依法帮您维权!

案情回顾

   范某在新华农场某超市购买了一包“400g馋东风夹心软大饼干”和一袋“10kg东直月光富硒稻花香大米”,到家后范某发现“大饼干”的配料表标有无铝泡打粉、苏打粉,这两个配料并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的名称;而“稻花香大米”的标签标有富硒,但在营养成分表中并未明确表示出“硒”的具体含量,这两个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某认为该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存在欺诈行为,生产商生产违规食品,应按《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遂向宝泉岭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提交诉状。

法官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来到工商局详细了解国家对生产食品安全的标准及相关规定后,分别联系超市和生产商了解情况,并向其释法明理,告知《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生产商赔偿范某货款十倍人民币。至此,这场食品安全纠纷于48小时内圆满化解。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具体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况,因此范某作为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宝泉岭人民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责,以“零容忍的态势”,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致富道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赚取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了解食品安全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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