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录播 民意沟通

 

普法微课堂|家庭教育,从学会依法带娃开始

发布时间:2022-12-22 15:58:36


在传统观念里,教育孩子是家事别人很难也不该插手,但是随着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问题的重视法律把触角伸向了私人性质的家庭教育领域。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并实施,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家庭教育促进法》。



   小强从小随着父母生活在老家,后其母亲因工作变动将小强带至外省生活、上学,小强的父亲仍在老家工作。小强的母亲因工作原因对小强的学习、生活关心少之又少,其父亲也只是偶尔电话问候一声。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小强无法很好地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开始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接触,时常不回家。2020年,小强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小强的父母未能引起重视,仍疏于对小强的教育、管理。2021年底,小强因与多人打架斗殴,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认为,小强的父母因种种原因,疏于对小强的管理教育,缺乏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方法,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小强的父母予以训诫,并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其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问题孩子”往往出自“问题家庭”,家庭教育缺位、失当,是导致孩子实施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失职行为的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并依法纠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失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和监护人被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家长因疏于管教或教养失当,导致未成年人罪错或不当行为;


   2.婚姻破裂等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3.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行为的监管。



   必须明确的是,依法作出的“家庭教育令”具有强制力。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如果不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做,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希望广大家长认真学习这部重要法律,认真履行作为父母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