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邹江涛: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蜿蜒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10-25
附:
承办庭室:蜿蜒河法庭
联系电话:0468-3751722
郑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季福超诉被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浩化派出所、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及第三人郑中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8101行初14号起诉状副本(季福超的诉讼请求为:撤销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浩化派出所宝垦公(浩)不罚决字[2022]11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黑宝公复决字[202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对郑中华作出行政处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宝泉岭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泉大街59-2号)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11-11
附:
承办庭室:行政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6261
易学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华与易学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11-17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姜红梅: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被告姜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21)黑810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宝泉岭人民法院(2022)黑8101执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需要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11-17
附:
承办庭室:普阳法庭
联系电话:0468-3758033
韩亚东: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被告韩亚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2021)黑810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宝泉岭人民法院(2022)黑8101执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需要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11-17
附:
承办庭室:普阳法庭
联系电话:0468-375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