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程序,然而,由于审执分立制度的推行,加之受“重审判,轻执行”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执行,少数人民法庭重审判轻执行,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严重。长期以来,执行案件越积越多,成了老大难问题,致使执行工作陷入恶性循环。
针对这种状况,应当充分认识到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只有做到审执结合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现就建立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机制,提出落实审执兼顾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无论在立案环节或是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必须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冻结的就冻结,该查封的就查封,该扣押的就扣押,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二)加大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力度,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让其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不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
(三)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案件调解率,着力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执行难问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讼调解,并主动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加强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撤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降低执行难度。对调解结案的,除当庭履行的以外,须要求义务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执行担保,保证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
(四)加大判后法律释明力度。审判庭做出的判决主文要用语恰当,内容明确无误,表述清晰,防止出现理解歧意,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同时,审判人员应认真做好结案后的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在判决书后附注裁判依据,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增强判决说理性,要在判决书上载明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和申请时效,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实现。
(五)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审判人员要积极主动为执行创造条件,及时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在对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分割及相邻关系等案件作出判决前,要到现场勘察,提高判决的针对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提倡调解给付,如果调解不成,则根据被告人的履行能力酌情判决赔偿额度;同一类型的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或相对固定的法官集中审理,平衡处理尺度,保证执行效果。
(六)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执行机构与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的召开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
(七)加大考核督查力度。将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全面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执行工作开展得如何作为衡量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对在立案、审判程序中,该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致使丧失执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扣除相应的廉政保证金。通过案件评查、群众反映等途径,及时查找、分析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制约执行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意见,确保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的有效落实。
另外,对今后审执协调配合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机制。要把审执结合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逐步培养审判人员的审执结合意识。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求说理透彻,判决主文内容明确,决不允许使用模糊术语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日期。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避免空调、假调现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审判庭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文书的核稿工作,不能简单地一签了事。
三是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切入点,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审判人员必须要关注执行工作,注意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具体地说,在审判、执行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下功夫和解或调解解决,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债权债务,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法院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主观上造成的执行难;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报执行机构备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四是完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评查、审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对在立案阶段、审理阶段采取有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成绩显著的,适当予以奖励。相反,对因保全不及时或保全错误、判决、调解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
六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信息表应交执行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