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在生活中,若债务人死亡了
是否应当“父债子偿”或是“夫债妻偿”呢
丁某经营一个猪舍,自2018年起一直在某饲料店赊购饲料,2020年初,经双方结算,丁某就两年间欠付的12万余元饲料款向该饲料店出具欠条一张,于2021年4月还款2万元,此后再无还款。2021年10月,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了讨回剩余欠款,该饲料店主将丁某妻子张某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进行调解,饲料店主表示夫债应该妻偿。张某表示她对该笔欠款毫不知情,这应该属于丁某个人债务,不应由她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结合争议焦点就双方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调解建议,针对性化解双方思想“疙瘩”。承办法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法条,向张某释明,猪舍是夫妻共同财产,养猪开销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付的开销,这笔开销引起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理应承担。在一字一句、一问一答中,让双方把话说通透,把情理法讲明白。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张某理解了法律规定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但遗产份额不足以偿还该笔债务,并且今后还需独自抚养儿子。饲料店主深感理解做出让步,同意减免部分欠款金额并私下和解,随后主动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