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丰勃、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军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7-5
附:
承办庭室:军川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468-3896068
王丽芝、伞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薛永林诉王丽芝、伞春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宝泉岭人民法院普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7-14
附:
承办庭室:普阳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468-3758031
姜红梅、彭荣东:
本院受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与姜红梅、彭荣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黑81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姜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宝泉岭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38883.92元,罚息1219.17元,并按年利率8.36%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彭荣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8-9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王宏帅:
本院受理韩仕龙与被告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作为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代表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81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配合、协助韩仕龙将坐落于局直三十六委30栋(阳光小区馨园住宅综合楼A区)0单元1层10号商服、坐落于局直三十六委30栋(阳光小区馨园住宅综合楼A区)0单元1层11号商服、坐落于局直三十六委31栋(阳光小区馨园住宅综合楼B区)0单元1层3号商服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在韩仕龙名下,并提交办理该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8-16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徐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军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8-18
附:
承办庭室:军川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468-3896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