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收银行卡,
办理一张获利800—1000元不等”
这样“躺赚”的兼职你是否心动了?
反正有些“傻白甜”是动了心
屁颠屁颠把闲置银行卡卖出
以为不费力就躺着把钱赚了
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被告人崔某通过网络认识任某,任某在交流中告诉崔某一个可以“躺赚”的方法——崔某如果有银行卡、身份信息、U盾、手机卡“四件套”(以下简称四件套),可以卖给任某,每套收购价格为1200元。
为赚取零花钱,崔某在明知收购四件套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四件套,并邮寄至任某处,共计非法获利1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已全部退赔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尚法君提醒
很多帮信罪被告人仅仅是为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关联工具交付他人,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出售银行卡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为了些许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处罚,实非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