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王宏帅:
本院受理孟宪臣诉你、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本案的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24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德诉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29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潘存生: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与逄静、李玉兰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29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朱玉民: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平诉被告李华、第三人黑龙江农垦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玉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31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张慧淳:
本院受理白士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31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