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受送达人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已进行公告送达,现将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请当事人见到公示后及时与法院相关部门联系。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出公告日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日期为准。
张连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军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4-26
附:
承办庭室:军川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468-3896068
王宏帅:
本院受理原告申玉峰诉你、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本案的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4-26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
本院受理郭安凤诉你、佳木斯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满后的第11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12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
谷正达:
本院在执行程燕与谷正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黑8101执恢2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拘留罚款告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告知限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4)宝商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节书,逾期不履行,予以强制执行,并由你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既视为送达。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19
附:
承办庭室:普阳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468-3857032
李伟、王兰梅:
本院受理卜宪文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质量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汤原街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泉岭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2-5-22
附:
承办庭室: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0468-376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