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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法释纪|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04-12 14:14:54



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

【典型案例】某县级市市级领导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按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审委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反对意见。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院未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20197月,崔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赵某某被党内警告处分;刘某某、韩某某被政务警告处分。

【以案释法】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政法干警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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