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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离婚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2-02-29 14:32:29


一、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已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诉辩式庭审方式被广泛采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为诉讼的主导者,法官则处于一种超然地位居中裁决。这种新的诉讼模式与民商事案件的本质特征相吻合,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的面貌焕然一新。

(一)法庭调解制度的价值:

一是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参与原则和自治精神,有助于程序的公正。

二是有效克服了诉讼对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有利于程序的经济。

三是有利于维护亲睦、诚信的市民社会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探究民事程序法的终极目的,是通过诉讼救济,使权利得以享有、义务得到履行,并对侵权予以惩罚。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特殊意义

我国民事审判一贯遵循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宗旨,要求办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统一,最大程度地体现司法为民原则。同时,它能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益,从而提高民事结案率,充分发挥诉讼救济的作用,依法为民服务。

二、审查离婚案件运用调解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体现调解制度的价值,在受理离婚案件时,进行一定的审查有其必要性。首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其次,涉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直接影响双方父母、亲人的生活。如父母赡养侍候等问题;第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等。而正确运用调解手段,使离婚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和好率。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感情确已破裂。有的原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有和好可能;有的会考虑子女、父母以及亲人的因素而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有的起诉离婚,只是希望教育一下对方,让对方改正错误;有的甚至只是因为赌气而诉至法院的。因此,做为法官应善于抓住这些因素,对症下药,运用调解手段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从而促其和好。

2、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因为离婚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正确运用调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地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妥善解决办法,达成离婚协议,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不管是子女抚养问题、财产问题或者债权债务问题,一旦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都不肯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势必造成法院认证、判决的困难,为此浪费更多的诉讼资源,不利于案件顺利解决。因此,恰当运用调解手段,能避免激化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妥善解决,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有利于把子女身心创伤降到最低。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履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未获抚养权一方)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抚养费。有的案件经判决后获抚养权一方甚至会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继父(母)子关系,并拒绝对方探望,这些因素必将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与其他案件不同,双方并非“仇家”,而仅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导致离婚。他们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积,离婚后尚有子女作为纽带以及双方亲人、社会的关注。因此,一旦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自动履行,并保证相安无事。而判决离婚的案件,不管是财产、债权、债务或者是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因为非其自愿,并且如前所述,判决不可能绝对客观公正,那么,义务当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判决内容,从而引起执行程序。这种执行程序的启动,社会效果显然是不理想的。特别是子女抚养费、教育费问题,如果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则权利人每隔一段时间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必将造成当事人极大的讼累并增加法院工作的压力。

三、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法

(一)离婚案件调解的原则

1、调解应自愿、合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自愿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经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离婚案件的调解同样应贯彻这一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都是违法的。合法原则的要求是:程序上,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实际上,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2、以诚待人,赢得信任。作为离婚案件的调解者,法官首先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信任。如何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关键是要以诚待人,多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真的关心自己。从而相信法官,听从法官的调解。具体应做到:(1)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就会感觉到你对他是重视的,从而对你产生信任感;(2)了解、关心当事人生活、工作上的困难,帮助当事人想办法、找对策,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人员、机关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3)对当事人已做的过份的言行和错误行为表示理解、体谅,并委婉地指出其错误,让其乐于接受法官的批评;(4)调解过程要态度和蔼、言语亲切,说理通俗、符合情理,尽量不拿法律压人。

 (二)调和技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审理,调和是必经的程序。而且调解和好,不管对当事人及子女、亲人或者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因此,正确掌握调解和好技法是非常必要的。

1、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主要针对有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纯粹是负气行为,而其内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况。这种当事人表现出的往往是情绪激动,急于倾诉心中的苦水,不断罗列对方的不是。仔细分析,这种当事人之所以激动、诉苦、并陈述对方的不是,是因为他仍在意婚姻,在意对方。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反而会更冷静、更灰心,甚至不愿讲太多的话。因此对于上述的当事人,法官只须静静地听其发泄、倾诉,等到他气消了,再进行调解,往往很容易成功。

2、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优点,寻找对方过激言行的原因。

人的言行受其感情是很大的,许多夫妻在矛盾产生、激化后,往往总是忘记了双方恩爱的过去,忘记对方的好,总是捡不好听的话说,而一旦经旁人提醒,他就会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法官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深入当事人及其亲友,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处世方面的优点。调解中,促使当事人发现对方的闪光点,理解并原谅对方的过激言行。这样,只要双方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完全有可能和好。

3、促使当事人认清自我、检讨自己。

法官在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错误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有了相当的把握。就可以有的放矢地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并敢于正确面对,自我检讨。当然,这个过程一定要背着对方当事人进行,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

4、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以发挥子女在当事人婚姻关系上的纽带作用。

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据很重要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这一因素,激发当事人对子女的亲情,对调解和好将起巨大的作用。可以直接让当事人认识到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尤其是精神上的伤害。

李某与孙某是一对夫妻,儿子已上了高中,学习成绩还不错。夫妻经营着一家肉食店,生意非常红火。在外人眼里,他们是恩爱的夫妻。然而,去年8月的一天上午,孙某来到法庭,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问其原因,才知道李某平时还不错,就是喝酒后,就控制不住自己的手脚,如果孙某再唠叨两句,李某就对其拳打脚踢,甚至有时动家伙打。孙某指着胳膊上的一个新伤疤说,这是李某昨天晚上喝完酒后,用啤酒瓶子要打孙某的头部,用胳膊肘挡住留下的伤疤。她还说,肉体上的伤疤倒是有愈合的时候,关键是心灵上的伤痕,怎么也不能愈合。我们立即找到了李某,对其殴打孙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李某情绪较为激动,并且扬言:“这是我们家里的事,与法庭无关,说什么我也不同意离婚。”开庭时,李某在从外地赶回来的孩子的陪同下准时来到了法庭。一面是对丈夫已不抱任何幻想的妻子,一面是还眷恋以往夫妻幸福生活,希望能再给他一个“悔过自新”机会的丈夫,中间还有一个双方都深爱的品学兼优的孩子,面对这么一个家庭,有着高度责任感的主审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判决双方离婚,直到法庭调解阶段,仍然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努力挽救这个濒临破裂的家庭与婚姻。主审法官抓住双方都疼爱孩子的心理,一边尽力唤起夫妻双方对昔日的眷恋和怀念,强调他们对孩子难以割舍的亲情,一边帮助他们理智地分析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找出弥补的办法和途径,促使其破镜重圆。对丈夫李某在家庭经营方面所做的贡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绝不允许家庭暴力的存在.李某表示愿意改掉自身的种种错误作法,希望孙某能再给他一个机会。孙某表示:冲着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工作的份上,愿意撤诉,与李某和好。事后,被告李某紧紧握着办案人员的手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对自己不配合法院工作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

5、鼓励主张和好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敢于承认错误,并在诉讼过程中努力表现,改正缺点。

提起离婚诉讼,必然有其客观的原因,法官应在了解这个客观原因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敢于面对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在诉讼过程中,尽力表现出对对方当事人的关心、爱护,这种表现不但体现在言语上,更应当体现在行动上。

6、开庭时恰当引导、避免当事人言辞过激、激化矛盾。

直接开庭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你说我的不是,我说你的不是,最后必将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的感情更加恶化。因此开庭时,法官应正确引导、谨慎驾驭,防止双方言辞过激,为辩论后的调解做准备。只要双方言辞不过激,有什么委屈,有什么想法,都敞开来谈,这样的气氛,将十分有利于双方的和好。

(三)调离技法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从调解离婚的内容看,主要是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

1、婚姻关系方面。如果说调解和好是着重做主张离婚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那么调解离婚则应着重做不想离婚当事人(下称不离方)的思想工作。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帮助分析对方的态度,使其明白对方态度已决,让其死心,而同意离婚;(2)看清其不同意离婚的后果;a、法院有可能判决离婚;b、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之后对方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离婚,只要对方态度坚决,法院最终还得判离婚;(3)教育不离方当事人应尊重对方,以激将法培养其独立生活的勇气;(4)如果调解离婚,对方有可能在离婚条件上适当让步,并且调解离婚对双方及子女都有好处;(5)在自愿的基础上,让主张离婚一方做适当的让步。

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胡某,因长时间的家庭“内部战争”心力憔悴,对法院工作人员抱有高度的戒备心理,怀疑能否公正地处理此案。开庭审理前,胡某又擅自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转回了娘家,就遭到了原告李某的毒打.胡某衣衫不整的来到法庭,要求严惩原告的行为。否则,她就要采取措施来报复。此时,我们给她找来了合适的衣服披上,又倒上一杯凉开水,努力平息她心中燃烧的怒火,然后找到了李某,在认真调查核实事情的经过之后,对李某的粗暴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明确表示:一定秉公办案,依法保护妇女的权益的,劝她打消顾虑,最后还指出她在诉讼期间擅自将家庭共同财产转移的这一做法的错误,应当及时改正,以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经过我们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胡某低下了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很快把拉走的电视机等家庭共同财产全部搬回来了,同时表示原意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随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子女抚养、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都达成了一致协议。

2、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主要涉及子女由谁抚养和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离婚后,子女不管由谁抚养,仍是双方子女,双方对子女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应着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双方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首先,法官应仔细调查,如实查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以免因遗漏而致日后产生纠纷。其次要考虑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经济收入少、谋生能力低的当事人。第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产生分歧,法官要让双方明白财产及债权债务均分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约束不讲理的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可以进行总结、推广,但现实中并无一成不变的调解技法,只有在案件审理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调解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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