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小海在某公司务工期间与被害人小金同居,其在获知小金的手机支付密码后,于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冒用小金的名义从绑定的银行卡内先后9次转移47905元至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内,钱款用于信用卡还款和挥霍。案发后,小海赔偿被害人小金16800元。
没过几天,小金就发现了真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1月6日,小海被公安机关在广东抓获。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小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小海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其退赔小金三万一千一百零五元。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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