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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9 10:56:02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开展的职责,为确保这一法定职责的履行,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形成组织制度。
    一、法院成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立案庭庭长为副组长,研究室主任、民事审判庭负责简易案件审理的审判员、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员等有关人员为成员。
    二、各基层人民法庭都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庭长为该组组长,负责立案和简易案件审理的审判员为成员。
    三、基层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在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日常工作由民事审判庭(法庭办)承担,负责全院此项工作的计划、落实、收集基层情况,调查研究新动向和推广新做法,指导法庭开展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行政组织保持联络。
    五、以上组织机构成员随职务变化而更换,实行职务常任制。
    六、院庭两级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级工作目标考评和评先创优内容。
    八、院庭两级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九、基层法庭要定期对本辖区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进行培训。
    十、院庭两级指导机构要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发现行政调解中有违法内容的要以司法建议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十二、院庭两级指导机构要每年总结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推广新经验。
    十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含法宣)工作纳入全院调研法宣工作考核内容。
    十四、院庭两级每年要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调研,并积极向新闻部门投送稿件。
    十五、院研究室每年对此类调研文章和新闻稿件纳入评比范围,被采用的按标准进行奖励。
    十六、调研内容为:指导人民调解的新做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作用、调解形式、典型案例、“三大调解”的关系及协调、对民调协议案件的受理与审判探索等。
    十七、基层人民法庭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搞好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十八、业务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培训按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负责依法调解的讲课任务,每年不少于一次。
    十九、培训内容:民商事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调解方式、调解范围、调解效力、调解协议中民事权利义务的要求等。
    二十、培训方式:一是在举办的学习班上讲课;二是经常深入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进行个别指导;三是在审判活动中对发现的调解问题及时通报纠正。
    二十一、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人民法院指导。
    二十二、院庭两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挥其中民调指导作用,与主管和相关部门互通情况,搞好协作。
    二十三、指导民调工作开展情况要向政法委汇报,对民调不利可能发生“民转刑”案件的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
    二十四、对民调内容属行政调解范围的及时建议移送行政机关。
    二十五、在民事审判中对民调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变更、撤销、确认无效,并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该案调委会。
    二十六、认真搞好对涉及民调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对其中发生的不同意见及时沟通、协商和向上级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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