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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民法典|公婆的遗产,儿媳妇有份么?

发布时间:2021-04-07 10:37:01


案件回顾

王女士的丈夫于2008年因病去世,王女士就带着女儿与早年丧偶的婆婆共同生活在婆婆名下的房子里。2020年国庆期间,王女士的婆婆因病去世。但婆婆的两个女儿认为婆婆的房屋作为遗产应由她们两人平分,与王女士及其女儿无关。

王女士认为,其作为儿媳,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分得婆婆的遗产,而且自己的女儿作为丈夫家族的血脉,理应继承属于王女士丈夫的那一份遗产,一时间姑嫂就遗产问题争执不下。

王女士婆婆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王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王女士丈夫先于王女士婆婆死亡,因此王女士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所以该房屋王女士、王女士女儿,王女士的两个小姑子可各分得四分之一房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8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9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释法明理

百善孝为先。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劳心劳力、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虽不是亲生儿女却恰似亲生儿女,这种情形下法律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张继承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的遗产。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存在丧偶的情形下,儿媳(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2.丧偶儿媳(女婿)必须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通常可以理解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提醒丧偶儿媳(女婿)在赡养公婆(岳父母)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材料,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张耀天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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