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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瞒着老婆,给好兄弟当担保人,我差点损失50万……

发布时间:2021-03-01 15:08:19


案件回顾

   2019年,小李为了扩大水田种植规模,从小额借贷公司借款50万元,因需要担保人,小李便请求好友小刘提供担保。两人是发小,认识多年关系一直很要好,之前小刘家老人住院小李也给予过很多帮助。想到小李家有房有车,还有80多万的凯斯收割机,小刘没和媳妇商量,就答应了。签合同当天,小刘和小李的前妻小王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按指印,小刘看着合同上约定小刘和小王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由于经营不善,2019年小李的水田大量减产,钱不但没挣到,反而欠下更多债款。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20年1月初,借款到期,小李和前妻小王却不知所踪。小额信贷公司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刘偿还本息共计50余万元。经当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了全部借款及利息。后经多方打听,小刘得知,小李当年在借钱时已资不抵债,房子、轿车早已抵押给别人。80多万的凯斯收割机也过户给了前妻小王。

   有的小伙伴会问:2个担保人一起为某债务人提供了共同担保,现在其中一人先行承担了担保责任并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就这个问题,尚法君在这里做一个详细的说明。希望能帮助到有同样需求的朋友。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解读:共同保证人之间关于追偿权如无约定,应无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这几种情况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互相追偿的四种情形:

   (1)约定了追偿及分担份额;

   (2)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3)约定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4)未约定追偿和连带共同担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只有以上四种情形,先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在本案中,因小刘和小王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按指印,合同上约定小刘和小王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因此小刘可以起诉小王,向小王追偿。当然小刘在起诉前,可以申请法院对小王名下的凯斯收割机进行财产保全,以保证其胜诉后其债权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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