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被告人尹某为捕捉鸟类,在其自家院内和院门前树上放置“滚笼”,共捕获鸟类40只,其中34只已死亡。经鉴定,尹某捕获的鸟类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系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在宝泉岭某农场将被告人尹某抓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尹某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随案移送的34只白腰朱顶雀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温馨提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珍稀鸟类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守护青山绿水。进山捉鸟可能在很多人眼里只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但这种行为却暗藏违法犯罪的风险。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法森森,不可触犯。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增强法治意识,知法守法,一起保护鸟类,守护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