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见财起意,宝泉岭一男子把手伸进了好兄弟的口袋!偷金、偷钱、偷手表!结果……
发布时间:2020-10-10 08:59:54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化名)与被害人刘某从佳木斯回到被害人刘某在宝泉岭某农场的家中。李某看见被害人刘某房间床上放有一捆百元面值的现金,遂向其借了100元。后李某趁刘某外出买菜之际,到刘某的卧室翻找现金,在被害人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家中价值9000余元的金戒指、金项链、手表及300元现金盗走。
宝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追缴发还或被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故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温馨提示
各位朋友,自身钱财切不可随意外露,贵重物品要注意保管,不可随便乱放,不能让“有心”之人有机可趁。保护自己的钱财同时,也是在杜绝身边的人走向违法犯罪之路。
责任编辑:张耀天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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