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被告葛某雇佣原告胡某为其开挖掘机,开始为按月给付工资,2018年葛某要求将劳务费改为每年33000元,完工后葛某给胡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可2018年至今,经胡某多次催要葛某都未偿还欠款,胡某无奈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虽然此案涉及金额不大,但是欠工人的劳务费必须得还!该案立案过程中,立案庭李维涛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做好原被告双方的释法答疑工作。2020年9月1日上午,李法官将原被告约到诉讼服务中心参加诉前调解。李法官让葛某换位思考,切实考虑胡某的处境,并告知其拒不偿还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李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葛某当庭给付20000元,该纠纷案结事了。
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宝泉岭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努力提升新时代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努力打造有“宝泉岭”特色的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新模式,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