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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后未必都是一人一半!

发布时间:2020-07-23 10:10:38


【案情简介】

   李先生、王小姐于2015年6月在宝泉岭某农场登记结婚。李先生婚前在宝泉岭某农场分得一套拆迁房,房产证在其名下。婚后不到半年,正好可以将房产证换为不动产证,王小姐却开始闹,非说房子不加她名字就要离婚。李先生只好同意将王小姐名字加到不动产证上,由双方“共同共有”。可一年以后,因感情不和,王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半分割该套房产,李先生则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装修,王小姐是婚后加名,不应该分得一半。

那么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合理么?婚前买房婚后加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以案释法】

   李先生在与王小姐结婚后,自愿将王女士加名到不动产权登记证上的行为视为李先生自愿对王小姐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先生“加名”登记完成即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房产离婚时大致这么分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离婚时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协议的根据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所以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有可能不会平均分割房产。

【温馨提示】

   婚姻关系需要互相包容,相互信任。但生活中总有关于房产是否“加名”的争端。在确定要加名时,一定要从夫妻间感情状况、信赖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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