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够遇见夫妻一方签字借款,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作为被告起诉的情况。那么如何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名义借款的呢?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王某向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2月底,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15日,王某尚欠徐某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4万元。因王某违约,徐某将王某及其丈夫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唐某偿还借款本息12万元。
判决结果
20万元属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第一徐某无证据证明,王某与唐某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第二,徐某无证据证明王某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第三,徐某无证据证明唐某分享了王某借款所获得的利益。故应当认定为王某的借款是其个人债务,应以王某的个人财产负责偿还。故徐某要求被告唐某对该笔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合同法》等相应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偿还徐某本息共计12万元,驳回徐某对唐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包括生产性债务,也包括经营性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并对该笔债务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一方婚前或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
温馨提示
根据最高院观点,婚内夫妻一方借款,符合三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①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②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③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