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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时前夫赠与的房子,能要回去么?

发布时间:2020-07-07 15:11:23



案情简介

  20185月,男子李某和妻子王某两人5年的婚姻走到尽头。协议离婚时,李某主动将其婚前购房赠与王某,并且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处理事项:“男方将其名下某农场房屋无条件赠与女方,日后无条件帮女方完成过户手续”。 离婚后的李某对协议反悔,20194月,将其前妻起诉到法院。其诉称:“因离婚协议内容是在被告欺骗手段下达成,不是原告真实意愿表示,该协议书内容第三项第四项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反悔请求撤销赠与,其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追回赠与房产,“一年之约”很重要

  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如果出现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情况,需要进行起诉处理的,只有在双方当初签订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威逼的行为,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既根据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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