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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1 09:11:36


日常生活中,很多农户在银行签联户担保合同贷款时,贷款合同中总会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样的约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案例

20117月,借款人李某向A银行申请农业贷款40万元,保证人陈某、王某愿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后A银行与借款人李某、保证人陈某、王某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21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因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A银行客户经理见李某有分期还款能力就和李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李某每月偿还2万元贷款本金,并于201312月月底还清所有贷款本息,否则就向法院起诉。201312月,李某在还完40万元的贷款本金后就不再偿还利息了,而接交的管贷经理由于疏忽,没有向李某催收利息。20166月,银行发现该笔贷款利息尚未还清的情况后急忙向法院起诉了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陈某、王某。

A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未还清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未及时向保证人陈某、王某主张权利,故被告陈某、王某的保证超过保证期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A银行要求陈某、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目前的法律规定

情形1:没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长短为六个月。

情形2:有效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例如,连带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情形3:约定不明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最新规定


    2020528日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修改,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6个月过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脱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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