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姜某向侯某借款5万元,约定到年底一次性付清。其后,姜某去世,姜某之子高某继承了姜某价值5万余元遗产。事后,侯某多次与姜某家属沟通,要求归还借款,均未果。侯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姜某之子高某在继承姜某遗产范围内清偿侯某借款5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案释法
法官对于这类债务人去世剩余债务的案件,债权人具体处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如果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且夫妻双方都在欠据上签字的,债权人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
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是从死者遗产中偿还,债权人可向死者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应当注意的是死者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
最后,如果有担保人或者其他人愿意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也可以向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