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6日,李某和王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王某某,又将王某某更名为李小某。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王某在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小某归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1 000.00元抚养费,如有其它特别需要时王某按需给付。王某将李小某的抚养费按每月1 000.00元支付至2014年年底,之后再未支付李小某的抚养费。2015年8月27日,因李小某撇石子打到程某的脸上,李某给程某赔偿了相应医疗费。2016年2月15日,李小某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职工医院住院进行手术,2016年2月22日出院,住院医疗费为1 665.12元,李某通过医疗保险结算报销945.80元。李某在多次催要抚养费及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27 0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 0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并支付孩子课外学习费用、重大疾病保险费。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医疗费共计28 779.34元并应在判决后继续每月给付原告李某抚养费1 000.00元,至李小某18周岁时止。
【裁判要旨】
宝泉岭农垦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小某系原、被告的婚生子,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 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27 0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 0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宝泉岭农垦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李小某住院手术费的一半,即832.5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宝泉岭农垦法院予以支持。李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给李某造成损害,原、被告虽然已离婚,但其作为李小某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已向他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其要求被告给付李某的医疗费(883.57元+10.00元+1 000.00元)的一半,即946.78元,符合法律规定,宝泉岭农垦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课外学习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宝泉岭农垦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在抚养费纠纷中一般以被抚养人名义起诉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这就造成了一些法院在立案过程中针对原告为“离婚一方”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离婚相对方”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让“离婚一方”变更诉讼主体为被抚养人。应该说上述法院的行为是片面的甚至是并未真正理解婚姻家庭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精神的。
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具体看离婚协议如何约定,如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抚养费或者一方放弃抚养费,必须以孩子名义起诉。但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对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本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件。
而对于抚养费的具体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依据离婚协议书,原告可要求被告对未履行的抚养费继续履行,并对之前垫付的抚养费要求给付,这体现基本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因被告亦为其子的监护人因此被告其子生病住院的费用其应该承担,其子对他人侵权造成损害其应当进行赔付。这都应是其应履行的抚养费内容。
抚养人在抚养过程中对被抚养人除基本生活的花费外,对被抚养人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花费是否属于抚养人应尽的义务呢?笔者认为判断是否是抚养人应承担的抚养费应结合当地基本收入及生活水平。结合黑龙江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可支配收入,月抚养费1000元能保证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故原告主张的教育医疗保险费用,不能被法院支持。